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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24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07-09-10
  4. [有效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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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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