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