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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公安部
  3. [发布日期] 2010-10-12
  4. [有效性]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字号:        

GA 

  ICS  71.100.30  

  G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99—2010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Qual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fireworks show unit 

  2010-10-12发布                               201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分级、资质条件及资质证明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428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级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5  资质条件 

  5.1  一般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  特别规定 

  5.2.1  甲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b)近5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c)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10项; 

  d)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5.2.2  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b)近5年承担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c)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10项; 

  d)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2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5.2.3  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25万元; 

  b)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 

  c)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电子控制燃放设备。 

  5.3  岗位设置 

  5.3.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设置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5.3.2  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由燃放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5.3.3  同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5.4  岗位职责 

  5.4.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燃放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燃放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燃放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 

  5.4.2  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c)全面负责燃放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燃放作业活动的总结工作。 

  5.4.3  燃放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等作业; 

  b)在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燃放技术人员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c)清理、回收、包装燃放作业剩余的烟花爆竹。 

  5.4.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燃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制止无燃放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放作业。 

  5.4.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烟花爆竹; 

  b)登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6  资质证明 

  6.1  申请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6.2  发放 

  6.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2.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质证明编号; 

  (b)单位名称; 

  (c)单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术负责人姓名; 

  (f)资质等级; 

  (g)有效期; 

  (h)签发机关; 

  (i)签发日期。 

  6.2.3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3  换发 

  6.3.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6.3.2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6.3.3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6.3.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4  降级 

  6.4.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 

  6.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6.5  撤销 

  6.5.1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签发公安机关。 

  6.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6.6  管理 

  6.6.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载明的资质等级进行燃放作业。 

  6.6.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_广西壮族公安厅.jpg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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