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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人口发〔2008〕51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08-10-10
  4. [有效性]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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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费的内容和来源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指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县级投入的具体标准按照市长与区县长签订的责任书执行。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流动人口的免费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区县级财政和乡(镇)、街道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按照应负担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此项经费不列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指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专项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及经费预算,区县人口计生委承担或辅助完成此专项工作所需的经费补助。经费由市人口计生委直接拨入区县人口计生委或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区县财政。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

  用于开展下列工作的经费保障: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调研及执法检查工作费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品制作等费用;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费用;

  (4)流动人口出生监测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6)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费用;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设备配置费用;

  (8)其它经市人口计生委同意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费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用于对持有《婚育证明》,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实行计划生育的无用工单位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技术服务的费用。具体标准按京计生委发[2002]115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治。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

  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区县人口计生委收到拨款后,应单独对项目经费的收入、支出及结余进行核算,不得与本单位其它资金混合核算。

  三、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年度工作考评,定期不定期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与审计,保证经费使用规范,支出合理、合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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