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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纠发〔2010〕1号
  2. [发文机构]
  3. [发布日期] 2010-03-11
  4. [有效性]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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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纠发〔2010〕1号

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纪委(纪检处)、监察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分别于2007年、2009年对全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开展了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近日,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对中央一级的保留项目进行了公布(新华网、人民网、监察部网站),并对我市上报的清理结果和保留项目做出正式批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目前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将上级批复我市保留的项目在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首页(http://www.beijing.gov.cn)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自行查看。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项目一经公布,已取消的项目决不能再举办,保留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项目名称、周期开展。

  二、保留的项目不能要求层层开展,尤其不能为了扩大活动影响搞形式主义,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

  三、区县(及以下)级不再保留任何项目,对于上级开展的项目,不能跟进,只能推荐名额。

  四、我市保留项目与中央保留项目重合的,我市可以根据批复的周期自行举办;中央保留项目中有,而我市保留项目中没有的项目,可以根据中央要求,与中央同步举办。

  五、在中央新的规范性意见出台之前,一律不得举办新的项目;规范性意见出台后,新增项目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申报、审批。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传达此《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要求督促落实,加强监督。近期,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保留项目和清理审核结果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特此通知。

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纠风办代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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