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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海残字〔2008〕24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残联
  3. [发布日期] 2008-08-22
  4. [有效性]

海淀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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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残字[2008]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结合本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学习及就业特点,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再就业能力而组织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学三、会二、专一”的培训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前培训、在职在岗培训、转岗和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受培训服务”的目标。

  第四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实际,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的、有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培训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正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

  (一)残疾人本人通过向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区残联审批到经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认证,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二)街道、乡(镇)残联、区残联集中组织残疾人到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三)福利企业、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工疗机构及其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组织残疾人到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四)区残联委托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五)区残联委托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前强化培训;

  (六)街道、乡(镇)残联、区残联聘请专业教师组织的,旨在提高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及技能竞赛水平的其他培训形式;

  (七)北京市盲人学校、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等残疾人专业学校,组织符合培训条件的本区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由学校协调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凡残疾人个人经申请到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为100%。

  区残联、各街乡(镇)残联、福利企业、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工疗机构、残疾人专业学校及其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目标,采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及结业证书相结合的方式,各类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如下:

  (一)盲人参加盲人保健按摩职业资格培训,取证率不低于70%;

  (二)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参加各种任选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不低于50%;

  (三)智力残疾人及精神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不作具体规定。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本区失业残疾人申请到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认定的机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学费补贴:

  (一)参加第一次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鉴定费、证书费100%比例的补助;参加第二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鉴定费、证书费90%的补助;参加第三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鉴定费、证书费80%的补助。

  (二)参加同一技能晋升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晋升一个级别,给予培训学费、鉴定费、证书费100%比例的补助。

  (三)参加培训后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补助;智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8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本区在职在岗残疾人申请到劳动、人事和教育等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一)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第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鉴定费、证书费80%比例的补助。

  (二)第二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鉴定费、证书费60%比例的补助。

  (三)参加同一技能晋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级别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证书费80%比例的补助。

  第十条  区残联、各街乡残联、福利企业、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工疗机构、残疾人专业学校等单位集中组织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及竞赛前强化培训,符合培训标准的按照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区残联每2年组织一次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参赛人员不少于15人),或根据市残联统一要求,临时举办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根据参赛人数30%的比例确定获奖人数。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全区竞赛一等奖(1名)的奖励3000元;

  (二)获得全区竞赛二等奖(1-3名)的奖励2000元;

  (三)获得全区竞赛三等奖(1-5名)的奖励1000元;

  (四)获得全区竞赛优秀奖(单项前10名)的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本区参加市残联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在获得全区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中挑选。凡代表本区参加国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人员,区里参照国家和北京市奖励标准再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三条  区残联为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的主管部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当年度培训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区残联在下半年预算调整时予以追加。当年度培训经费出现节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审批及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到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申请学费补贴程序为:

  一、残疾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填写《海淀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街道、乡(镇)残联报区残联审批。

  二、残疾人培训结束后,持下列证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学费补贴:

  (一)海淀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培训单位开具的合法学费票据及劳动部门开具的鉴定费、证书费票据。

  三、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无误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第十五条  各街乡残联、福利企业、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精神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专业学校等单位聘请教师或到劳动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集中培训的,应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区残联协调劳动部门指定培训学校安排教学。培训结束后填写《海淀区集中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申请审批表》(附件2)。

  第十六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的发放

  一、残疾人申请到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学费补助资金按照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材料,经区残联审批后,下拨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残疾人。

  二、街道、乡(镇)残联、福利企业、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精神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专业学校等集中组织残疾人到劳动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区残联审批后,采取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鉴定费用的办法,培训后由区残联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鉴定补助费。

  三、街道、乡(镇)残联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精神残疾人工疗机构、各类残疾人学校聘请专业教师,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须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提交培训资金拨款申请,由区财政局将培训经费拨付各街道、乡(镇)残联或学校。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区失业残疾人应当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首先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本区失业残疾人每年享受免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各级残联应当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当组织同一残疾人开展同一技能培训时,应当开展高一级别的晋升培训,尽可能不组织残疾人开展同人同技同级再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在组织残疾人到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时,要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学习能力,加强与教师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协助教师或培训机构制定教学计划、授课时间,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在向区残联申请培训经费时,要与培训学校做好联系、沟通,明确培训学校、培训项目、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经费明细等情况,以保证培训经费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经费的,由区残联负责全部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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