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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朝残康〔2008〕8号
  2. [发文机构]
  3. [发布日期] 2008-04-14
  4. [有效性]

关于调整白内障复明手术及假肢、矫形器装配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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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残康〔2008〕8号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残联:

  为加大对贫困白内障患者、贫困肢体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力度,促进朝阳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白内障手术补贴标准

  1、对朝阳区贫困白内障患者(享受低保、重残补或家庭属于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单亲的白内障患者)经申请可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2、对不享受免费复明手术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由个人负担400元,其余手术费用由区残联负担。

  3、凡个人申请需做第二例复明手术的,个人负担1200元。

  二、假肢、矫形器装配补贴标准

  1、初次安装或经专家鉴定确需更换假肢的贫困残疾人(享受低保或重残补,属于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单亲家庭的肢残人)可享受全额免费装配服务。

  2、其他贫困肢体残疾人假肢、矫形器装配价格在扶贫价格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小腿假肢400元、大腿假肢800元,矫形器按价格的10%负担,其余装配费用由区残联负担。

  3、假肢和矫形器价格均系国家普及型标准的扶贫价格(普及型小腿假肢每例单价3500元;大腿假肢价格视患者截肢部位的不同而定,每例单价由4000元至7000元不等;矫形器根据实际装配需求而定,每例150元至3800元不等),如残疾人本人提出装配假肢或矫形器价格超过扶贫价格部分,由残疾人本人负担。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朝阳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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