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国令第〔2009〕548号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发布日期] 2009-01-30
  4. [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