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房管字〔2015〕53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扩大海淀区市场化租赁补贴模式的覆盖范围、加大租金补贴力度,加快解决我区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租赁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化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海淀区已通过市级备案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及市场租房补贴家庭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市场化租赁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1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200元、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家庭租赁的住房须符合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
二、调整核定的租金标准
房屋租金标准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的房屋住房平均租金价格为基准,确定海淀区市场化租赁补贴核定的租金标准(详见附件),并实行动态调整。
承租家庭所租房屋租金标准超过核定租金标准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房屋租金标准取值。
三、调整市场化租赁补贴标准
(一)市场化租赁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市场化租赁补贴=核定的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二)市场化租赁补贴面积
市场化租赁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三)分档补贴比例
结合租赁住房家庭的人口、人均月收入等因素,制定分档补贴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海淀区市场化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 租金补贴比例 | 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 | |
1人家庭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95% | 60平方米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90% | ||
人均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的家庭 | 80% | ||
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3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60% | ||
人均月收入在3000元(不含)至4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40% | ||
人均月收入在4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20% | ||
2人家庭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95% |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90% | ||
人均月收入1400元及以下的家庭 | 80% | ||
人均月收入在14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60% | ||
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40% | ||
人均月收入在2600元(不含)至32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20% | ||
3人及以上家庭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95% |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90% | ||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 80% | ||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8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60% | ||
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50% |
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市场化租赁补贴。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享受市场化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市场化租赁补贴。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海淀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