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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国发〔2013〕44号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发布日期] 2013-12-10
  4. [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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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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