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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海残字〔2008〕28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残联
  3. [发布日期] 2008-09-01
  4. [有效性]

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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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本区在劳动年龄段、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就业,缓解因福利企业政策调整造成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和《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

  (二)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后,残疾人的监护人或亲友能够指导、帮助残疾人每日完成不低于4小时的工作任务,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三)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在社区中自行寻找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并在征得社区、居(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 

  (四)已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了1年以上失业登记手续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 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社区就业补贴标准 经申请批准在社区实现就业的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6000元就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文件标准执行。农业户口残疾人参照《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农业、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由区残联协调商业保险机构为残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审批及资金发放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及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稳定期精神残疾人还须提供管片精防医生病情稳定鉴定证明。 

  (二)社区、居(村)委会在接到残疾人申请后应及时核查残疾人寻找的社区就业工作岗位是否适合残疾人工作特点。对适合残疾人工作特点的向其发放《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三)社区居(村)委会审核后,将《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户口本、残疾证、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上报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无误后,报区残联审批。 

  (四)本补贴办法实行年度一次性审批制度,每年初区残联根据各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人数,确定补助人数。 

  (五)经区残联审批的非农业户口社区就业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将残疾人档案转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介中心存档,并个人垫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金。 

  第五条 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 

  (一)社区就业补贴发放 

  1、每月底申请社区就业补贴的残疾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向所在街道、乡(镇)残联上报残疾人参加社区就业出勤情况;各街道、乡(镇)残联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汇总社区就业残疾人考勤表并上报区残联。

  2、区残联根据残疾人出勤情况,按季度向各街道、乡(镇)残联拨付社区就业补贴,由各街道、乡(镇)残联向参加社区就业的残疾人发放就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 参加社区就业的非农业户口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由本人垫付,每年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申报程序实施补贴。农业户口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随乡(镇)残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登记时免费缴纳。 

  第四章 资 金 

  第六条残疾人社区就业及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区残联 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章 其 它 

  第七条 2008年9月1日前及未经区残联根据本办法审批,在社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已实现其他就业形式就业的; 

  (二)不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不能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原始凭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区就业工作时间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 

  (五)病故死亡的; 

  (六)户口转出本区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和就业补贴的; 

  (八)在社区就业中造成较大影响,社区、居(村)委会及管片精防医生认为不适宜在该岗位工作的; 

  (九)不服从社区、居(村)委会管理的;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停止发放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应由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停止发放表》,并经街道、乡(镇)残联上报区残联备案。 

  第十条 各社区、居(村)委会及各街道、乡(镇)残联要加强对本办法的学习,准确掌握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并追回就业及社会保险补贴经费。 

  第十一条 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林委和区社会建设办公室对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拨付、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残联组织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林委和区社会建设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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