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口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本市人口计生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了很多有成效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对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低;生育服务登记还不够便捷;我们的服务工作水平还有待提高。
在我们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人口服务均等化水平。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提高我们为群众服务的工作水平。
附件: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流动人口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以不断满足流动人口群众需求为努力方向,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工作内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一)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符合条件生育子女要求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街道(乡、镇)应及时办理。登记后可在京办理母婴健康档案、生育服务联系单,享受孕产期基本公共服务。
(二)开展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组织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认真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保障流动人口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益。
(三)创新方便群众领取的免费药具发放形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免费药具发放覆盖率。以网络、电话、自助机等多种形式方便育龄流动人口领取免费药具。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流动人口服务站、图书角等阵地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综合性工作,各级人口计生委要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处(科)参与、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协调,定期研究、整体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省(市、自治区)际沟通协调,推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各区县与流动人口流出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协作关系,形成信息共享、管理互动、服务互补、责任共担的跨地区协作机制。
(三)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与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数据共享,掌握本地流动人口特别是育龄妇女、孕产妇等重点服务人群信息。发挥市级人口信息库整体协调作用,分级授权,按需共享信息,提高人口信息准确率。加强基层信息化硬件建设。
(四)加强和稳定基层队伍建设。增加计划生育专干、宣传员人数,逐步实现按照常住人口标准配备计划生育专干、宣传员。稳步提高计划生育专干、宣传员和离岗老专干待遇。定期进行人员职业化培训。
(五)加大流动人口经费投入。在统筹考虑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时,适度向流动人口倾斜。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一)落实首接负责制。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和法定格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明确告知具体办事的责任部门,不能相互推诿。对当事人到窗口办理事项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资料及法定格式。
(二)推进政务公开。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街道(乡、镇)办事大厅、社区(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公开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办理期限,一般不得增加证明材料、改变办事流程或逾期办理。
(三)进一步改进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根据流动人口现实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