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精神,结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71号)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促进本市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就业状况和帮扶需求
(一)各低收入农户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与本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低收入农户劳动者信息交换制度。每年定期从低收入农户登记信息系统中获取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低收入农户成员信息(本年度高校毕业生之外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监押服刑人员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除外),导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通过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和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形成《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就业状况和意愿核实记录表》(附件1)。
(二)涉及低收入农户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凭《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就业状况和意愿核实记录表》开展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就业状况核实调查。对于已进行转移就业登记或就业失业登记的,根据所核实情况,按规定变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内容。对于尚未进行转移就业登记或就业失业登记,无业或务农且有就业愿望的,根据其户籍性质、就业状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发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尚未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无业或务农且暂无转移就业或就业愿望的,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并经本人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2016年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就业状况的核实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低收入农户就业状况和意愿核实统计表》(附件2)。今后每年的核实工作于获得名单的次月底前完成。
(三)跟进了解无业或务农登记农村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需求。将有转移愿望的无业或务农登记农村劳动力、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登记失业人员作为重点,详细了解其求职、创业或职业培训意愿,分析职业素质特点,找出本人及其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帮扶奠定基础。
(四)加强动态管理和进度统计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村级就业服务站,切实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就业失业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掌握低收入农户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就业意愿和就业帮扶需求的变化。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加强低收入农户劳动者的就业状态跟踪统计,及时掌握政策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精细化就业援助、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等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的进度和成效。
二、充分开发适合低收入农户劳动者的岗位资源
(一)提高岗位开发利用效率。依托农村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休闲旅游农业和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绿色生态建设等一、二、三产业发展,努力开发适合低收入农户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鼓励发展乡镇扶贫车间、村社代工点以及手工制作编织等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形态,促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二)拓展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外出就业空间。通州、大兴、门头沟、房山、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因重大建设、生态涵养等岗位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可在原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城乡劳动者外出就业特点,重点选择1-2个城区、城市发展新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人-岗”对接协作关系。通过选定用工需求量大且守法诚信的企业实行定向招聘、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交流匹配、增加职业招聘专场洽谈活动、深入开展定岗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从事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政策支持等措施,帮助城乡劳动力进入岗位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实现就业。对接双方应就协作意向、协作项目、协作方式、协同机制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于11月15日前,由劳动力输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双方达成共识的《“人-岗”对接地区协作协议》文本、定向用工企业名单以及本年度合作计划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协作期间,对接双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进度成效,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妥善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协作项目能够落实到位。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区域内街道、乡镇建立“人-岗”对接协作关系,为农村劳动力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劳动力输出区应将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作为岗位对接重点。
(三)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各项政策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扩大招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支持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实现创业理想。对于实现跨区就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交通补贴或异地生活补助的支持政策。
三、全面推行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进一步增强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站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在农村地区试点职业指导工作室建设,逐步推行集岗位信息采集、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跟踪服务于一体,与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紧密衔接的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模式。根据求职登记的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基本情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客观因素确定帮扶级别,有针对性地提供自助服务或一般性指导、重点帮扶、特殊帮扶。
(二)对于就业困难的登记低收入农户劳动者,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随时掌握其就业动态、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每月至少提供两次岗位信息,实施岗位推荐,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并根据其需求提供培训信息。对于有创业意愿的登记低收入农户劳动者通过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园区等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项目推介等公共创业服务。
(三)市、区、乡镇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低收入农户的就业服务需求,依托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专项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服务品牌,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点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低收入农户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不断扩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能力
(一)全面推行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到2017年3月31日,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均要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低收入农户所在各区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资金保障,加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进程。对于已设立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平稳过渡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对于尚未具备“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职能的乡镇,加快建立或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二)合理征集公益性岗位用于“托底”安置。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结合本地区社会公益管理服务的实际和需要,在科学评估测算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公共设施维护员、社区保安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城管协管员、残疾人协管员、居家养老(助残)员等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并向农村延伸的计划安排。按规定,启动适宜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新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工作,为“托底”安置更多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创造条件。
(三)稳妥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进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按规定严格确定可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导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根据公益性岗位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招聘活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与经招聘、核验并正式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稳妥做好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后,已在岗人员的过渡和分流安置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低收入农户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各低收入农户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规定,及时为低收入农户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实名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发挥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的大学生提供广泛的公共创业服务和精准的专业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高校毕业生都能够领取到求职创业补贴。
六、强化提升低收入农户劳动者市场竞争就业能力
低收入农户所在各区要针对本地区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素质特点、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区要鼓励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招用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学徒制培训。对于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工作的调度,按月统计分析低收入农户劳动者的就业状态变更进展,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区要将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工作纳入区域就业工作中统筹安排,并作为年度就业工作总结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力量充实。结合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站建设,增加人员,全面开展调查统计、管理经办、就业创业服务、政策落实等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向各行政村延伸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手段向低收入农户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