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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3. [发布日期] 2011-10-25
  4. [有效性]

关于印发《朝阳区贫困残疾人实施股骨头置换手术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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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残联:

  现将《朝阳区贫困残疾人实施股骨头置换手术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朝阳区贫困残疾人实施股骨头置换手术救助办法

  为解决贫困股骨头坏死致残患者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改善生活质量和实现就业,建立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本区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朝阳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二)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有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慢性肝衰竭、暴发性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脑损伤、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脊髓疾病、严重烧伤、重性肌无力、糖尿病、心肌梗塞、失明、失聪、失语等重大疾病,因治疗或长期服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三)经三甲以上医院确诊,符合人工股骨头假体置换手术指征的残疾人。

  二、 救助标准

  本项目向救助对象提供人工股骨头。单侧最高限额2万元,双侧最高限额4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手术、医疗等费用由个人负担(可通过医保等政策报销)。

  三、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持书面申请书、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朝阳区贫困残疾人股骨头置换手术救助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所在的街道(地区)办事处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并盖章或提供《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救助证》、《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患有上述例举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确诊及用药证明;

  4. 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残联负责收集申请救助患者的相关材料,经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批。

  (三)审批。区残联康复部对申请进行审批。

  (四)实施。区残联审批后,申请救助者可自主择院实施手术,人工股骨头费用先期由申请救助者自行垫付。

  (五)核销。申请救助者持住院手术证明、出院证明、住院手术费用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到街乡残联进行初审;初审后,街乡残联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置换手术医保报销后的剩余自负部分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实后,向申请救助患者支付救助金。此项工作在每年5月份和10月份进行。

  四、经费来源 

  人工股骨头救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残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审时,要严格执行救助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要真实、齐全。

  (二)加强救助项目的宣传工作,确保救助项目惠及每一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

  六、本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并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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