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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财税〔2017〕76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17-10-20
  4. [有效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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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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