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用途为住宅的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保障我市住宅平房交易、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7〕4号),现就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单位需强化测绘成果责任意识,应按照住宅平房自然状况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成果,并对住宅平房的通道、廊等实际建筑状况进行标注。
二、出具用于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住宅平房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平房,应与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一致;
(二)翻建的住宅平房,应与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和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自然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住宅平房,间数、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应与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房产测绘成果记载的房屋坐落、外轮廓、面积、间数、用途等情况,并实地查看通道、廊等建筑状况和标注情况。
四、住宅平房测绘成果审核受理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用章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规定执行。
五、申请办理住宅平房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2、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用于不动产登记的图表(一式四份);
3、其他证明: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2)申请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不动产登记图表原件及其相应电子版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房屋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4)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房屋应办理规划验收的,应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7)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
(8)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9)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来源证明文件。
(二)已通过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或备案,再次申请办理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
2、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用于不动产登记的图表(一式四份);
3、其他证明: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2)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测绘成果较上次审核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不动产登记图表原件及其相应电子版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5)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7)新增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
(8)改、扩建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9)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作出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三)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应以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各材料需填写起止页码;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CAD成果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除外),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应逐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产权人签字确认。
六、申请人申请住宅平房房源核验时,应向房源核验部门出示通过住宅平房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
七、房产测绘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区应当高度重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一步贯彻我委《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6〕2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工作。条件具备的区,可在提高效率、保障质量、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试点在审核过程中购买房产测绘技术服务。
八、本通知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