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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6〕430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发布日期] 2016-11-04
  4. [有效性]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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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发〔2016〕43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建立健全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成长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基本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228号)有关要求,我市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费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未成年人:

  (一)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

  (二)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残疾(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刑期或强制隔离期限须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由所在地村〔居〕民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实意见予以确认)的儿童(以下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病儿童”);

  (四)城乡低保家庭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残疾儿童”)。

  二、生活费发放标准

  (一)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不包括特殊饮食费、参保参合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经费及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二)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对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三、生活费申请

  (一)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父母服刑在押的或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交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

  父母残疾的,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父母因长期失联、事实弃养等其他情形不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提交家庭所在地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书面材料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书面确认意见。

  (4)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证明材料等)。

  (5)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6)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困境儿童在读或即将升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期间年满18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年满16周岁的),须在满龄前1个月内提交书面申明、并在升入高一等级学校1个月内补充提交在读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

  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未提交以上证明材料的,有关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明原件、复印件须与《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并提交。并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程序,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和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资格复核

  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发放对象及其家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工作,掌握动态信息,做好日常沟通和情况反馈。每年6月1日-30日、12月1日-31日期间,应分别集中开展一次资格复核工作。资格复核主要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内部函调、部门信息共享和重点入户核查等综合方式进行,其中,贫困家庭重病儿童诊治康复情况无法通过入户核查作出明确判断的,须于上、下半年集中复核期内,补充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复诊证明或复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困境儿童生活费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市属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生活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对市、区预算单位给予补助。

  以上困境儿童生活费均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二)生活费发放时间

  对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2016年6月1日起发放;对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增困境儿童,自通过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三)生活费发放渠道

  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发放办法,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儿童个人银行账户。

  (四)停止发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并由主管民政部门收回和注销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有的《儿童福利证》:

  1、困境儿童死亡的;

  2、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年满16周岁),未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

  3、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找到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

  5、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

  6、贫困家庭重病儿童疾病明显好转、达到临床治愈水平、停止医学治疗,并经资格复核的;

  7、经主管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在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和把握政策规定基础上,开展基层政策培训和实施动员。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尽可能使每个社区、每个家庭都知晓和了解政策。要及时受理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提出的生活费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条件和时限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依规发放生活费。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政策精神,积极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申报,落实好困境儿童生活费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规范完善的困境儿童生活费申领台账,做好纸质档案管理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系统维护工作。每年3月1日前,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将上一年度各月生活费享受人数和年度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备。

  (二)加强监管服务

  做好审核监管。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主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途径进行核实,以全面和充分掌握的基本事实作为审批前提和依据。在资格复核环节,对于申请人拒绝配合复核调查的情形,可以暂停发放生活费。复核情况要在《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内及时登记,复核材料要及时入档。

  加强指导服务。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关注辖区内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状况。对疑似困境儿童的,要主动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协助办理申请;指导困境儿童实际监护人切实管理好和使用好困境儿童生活费,并提供监护协助,共同保障困境儿童正常生活。

  (三)接受各方监督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做好儿童生活费保障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市困境儿童生活费审批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要依纪处理;对违规审批、冒领、挪用困境儿童生活费等行为,要如数追回有关资金,并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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