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8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林淦; 联系电话:66415588-1146 市环保局总量处 于艳; 68466300)
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周期及名额
第三条 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突出且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参加节能减排先进区评选。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群团和社会组织,可以参加节能减排先进集体评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社区等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节能减排先进个人的评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第四条 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条 节能减排先进集体中,先进区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1个,其中:节能先进区不超过6个,减排先进区不超过5个,其他类型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29个,其中:节能先进集体不超过20个,减排先进集体不超过9个;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320名,其中:节能先进个人不超过200名,减排先进个人不超过120名。
第三章 评选表彰条件
第六条 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区评选条件如下: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节能减排工作成绩显著。
2.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圆满完成节能降耗、碳排放和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且评选周期内,累计任务完成情况位居全市前列。
3.评选表彰周期内,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出现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监察处罚,以及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或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区,不予安排节能减排先进区评选。
第七条 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如下:
1.全面贯彻、模范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实施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各项政策、规范、标准。
2.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工作扎实。
3.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了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并发挥积极模范带头作用。或在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促进工作推动、措施落实、技术研究推广、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无不良信息记录。
5.评选表彰周期内,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未出现受到挂牌督办、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监察处罚、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或不正常运行等情况。
第八条 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积极投身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
2.在节能减排低碳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直接从事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环保岗位)3年以上。
3.未完成评选表彰周期内任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排污企业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推荐评选。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九条 通知。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函商市人力社保局,并联合印发评选表彰通知。
第十条 推荐。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本系统)、分管领域的推荐工作;各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的推荐工作。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分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填写《企业征求意见表》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单位审核后,将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将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材料报市环环保局。
第十一条 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复审。推荐单位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征求意见表、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审定和公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审情况,拟定表彰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的评选表彰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节能减排先进区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并公示。
第十四条 表彰决定。根据最终公示结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名单,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区、先进集体,分别授予“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北京市减排先进区”、“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北京市减排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所需奖金从市财政经费列支。
第五章 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成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评选最终结果进行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推荐对象初审、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不评选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不评选乡镇党委、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表彰奖励的区级所属集体和个人比例不低于50%,处级领导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级人员进行统一排序,择优表彰。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在充分考虑评选对象一贯表现的基础上,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已经表彰的,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颁发的奖牌、证书。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