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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财税〔2014〕71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15-12-31
  4. [有效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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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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