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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卫家庭字〔2015〕8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15-12-31
  4. [有效性]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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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

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在全市范围内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帮扶,缓解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自2014年起,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特别扶助金按照市级财政85%、区财政15%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项目。

  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当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核定人数,依标准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次年度扶助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将相关补助资金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预算。区卫生计生部门于次年5月31日前根据当年最终核定人数,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预算,并应确保扶助金于7月31日前拨付至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各区执行中存在的经费差额,市财政部门通过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结算。

  2.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对满足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统筹安排入住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认定,统筹安排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及评估程序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69号)文件执行。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70号)文件执行。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可按照北京市民政局《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83号)文件精神,与市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代理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申请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参照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到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认定保障对象信息。

  2.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居家养老支持体系,将养老照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健康水平、增强独立生活能力、延长健康预期寿命的养老照护服务。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服务规章,制定监督、评估、考核机制。该项工作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民政部门协助,并对街道(乡镇)开展情况实施指导。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将符合我市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属于低保、五保户、残疾复转军人、离休老干部家属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由政府按照统筹区域个人年缴费标准给予新农合参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参合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医疗费用支出。

  2.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现再生育。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提供医学咨询、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等服务。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卫生计生部门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件。

  3.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联体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方便就医措施,建立转诊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就医时凭“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优先就诊。发生危急重病时,各区域医疗中心及以下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在医联体内应优先安排层级转诊。

  鼓励所有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设立就医转诊绿色通道。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心灵家园”基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搭建相互关怀抚慰、自我服务管理的平台,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互助组织。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把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作为重点工作,每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要积极动员和充分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建立长期性、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到关怀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活动中,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卫生计生部门继续开展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结为国策亲戚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亲情抚慰和精神慰藉。鼓励支持专业机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

  2.各区住建部门将符合保障条件、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符合保障条件、生活贫困、住房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需要申请保障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住房保障窗口提交住房申请。需要申请危房改造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保障对象认定信息。

  3.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建档立册、动态维护,指导居(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失能及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确保每月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和沟通情况;对70周岁以下的,也要保持联系。做好登记,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民政部门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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