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函〔2015〕123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天竺综合保税区文化保税园、朝阳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和平谷区中国乐谷园区等四个特定区域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调整事项时限截至2018年5月5日。
二、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北京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北京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本通知调整的文化市场管理事项,也适用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投资、设立企业的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