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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发布日期] 2015-11-04
  4.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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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

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信息,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发〔2013〕215号)、《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发〔2014〕12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办法所称的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因自然灾害失踪人员,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应遵循及时有效、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发布。

  市政府建立由市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农村工作、国土、水务、气象和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区县政府是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全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市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的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

  北京铁路局和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等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配合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章 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认定

  第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本区县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的认定工作。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调查,并向区县民政部门报送疑似与自然灾害相关的死亡人员数据和信息。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疑似由自然灾害直接导致的因病死亡人员进行调查,并向区县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 公安部门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调查结论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认定因自然灾害死亡的基本依据。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发生自然灾害的相关情况,认定死亡人员是否属于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区县民政部门无法认定死亡人员是否属于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时,区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召开由区县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农村工作、国土、水务、气象和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会议,根据相关信息研究认定。

  第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疑似因自然灾害失踪人员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结合发生自然灾害的相关情况,认定失踪人员是否属于因自然灾害失踪人员。

  区县民政部门无法认定疑似失踪人员是否属于因自然灾害失踪人员时,区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召开由区县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农村工作、国土、水务、气象和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会议,根据相关信息研究认定。

第三章 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统计报送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统计村委会(居委会)报送的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区县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应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将死亡人员情况通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县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并填写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区县民政部门应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4小时内,在汇总本区县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初步数据和信息,报区县政府确认后,将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市民政部门,并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8日内,将详细的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北京铁路局和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等单位,应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送管理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初步数据和信息,并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8日内,将详细的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将汇总后的全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施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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