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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水安监〔2011〕175号
  2. [发文机构] 水利部
  3. [发布日期] 2014-01-21
  4. [有效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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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安监[2011]1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分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水利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行为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十二五”时期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以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枢纽工程、水源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淤地坝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为重点,通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等措施,建立和完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行业监管和群众监督体系、安全管理和科技支撑体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监督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等“六个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责任落实,建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本质安全和事故防范能力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和强化职工岗位安全责任,逐级、逐岗、逐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水库大坝、淤地坝、农村水电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以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落实大规模水利建设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安监司牵头,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2、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水利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计划,建立健全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和单位评选先进的重要考核内容,增加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完成安全生产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的保障措施。(安监司、人事司负责,有关专业主管司局配合)

  3、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严肃行政问责和追究相关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通报、约谈和召开现场分析会,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安监司、人事司、驻部监察局负责,有关专业主管司局配合)

  (二)强化安全监管,建立行业监管和群众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4、严厉打击水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违规建设和违章行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退出机制,严把工程建设的安全准入关,坚决杜绝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制造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坚持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深入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河道采砂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河势稳定以及防洪、航运、涉河建筑物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管理,坚决取缔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水质及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水利旅游项目。(安监司牵头,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和单位分别负责)

  5、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枢纽工程、水源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淤地坝建设、主要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为重点,开展以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制订高危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安监司牵头,会同建管司、水保司、农水司、水电局等负责)

  6、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完善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分析,严格按照调度运用方案运行,确保安全。按照《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小型水库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和看护人员,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订小型水库出险应急预案,开展事故转移避险和救援演练。加强淤地坝安全管理,落实淤地坝管护经费,建立淤地坝良性运行机制,开展坝体和防水、排洪工程运行情况检查,及时进行养护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加大灌区内水闸、泵站等取(提)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力度,强化灌区渠道管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加强水工金属结构安全监管,建立水工金属结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定期检测,加强水工金属结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建管司、水保司、农水司、综合事业局分别负责)

  7、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巩固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成果,认真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与安监、电监、工商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管。严格农村水电工程审批(核准)环节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坚持基本建设“三项制度”,严格初设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制度和工程验收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开工、建设或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业主和有关各方的责任。加强农村水电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运行人员上岗培训,规范操作程序。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达标和评价制度研究,逐步建立农村水电站安全检测和评价的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消除安全隐患。(水电局负责)

  8、加强水文测验、勘测设计、危险化学品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管理。加强水文监测安全管理,做好水文作业安全防护,水上作业人员要穿戴救生器具,水文测船要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加强野外勘察、测量作业的安全管理和防护,加强山地灾害和有毒气体防范,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确保安全。落实水利试验室和大型实验设备使用以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完善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游人疏导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油库、锅炉、压力容器、仓库等危险源或区域以及宾馆、培训中心、职工医院、办公场所、集体宿舍、学校、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检查消防设施、电器设备,严防火灾等事故。(国科司、水文局、综合事业局、水规总院、机关服务局及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9、加强汛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汛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安监司牵头,有关专业主管司局配合)

  10、加强水利安全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没有成立专门安监机构的省份和地县,要把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有关部门,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机构负责、有人员管理、有经费保障。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法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安监司、人事司、财务司负责)

  11、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充分发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作用,全面落实综合监督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安监、电监、交通、工商、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鼓励职工群众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支持职工群众反映和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形成职工群众积极关心、支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安监司牵头,会同驻部监察局和有关专业主管司局负责)

  (三)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管理和科技支撑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2、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已建项目要着重解决安全设施的历史欠账,消除水利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管理设施、监测设施和安全设备,要加大更新改造力度,尽早消除隐患。(安监司牵头,各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13、落实水利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大型水利枢纽项目试行开展安全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安全专篇,防止出现安全设施先天不足。从事水利建设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安监司牵头,会同规计司、财务司、建管司、水规总院负责)

  14、加快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地开展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作,完善淤地坝排险避险方案,确保运行安全。(建管司、水保司、规计司负责)

  15、加大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力度。鼓励和引导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开展老旧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效能水平。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科学化。(国科司、水电局、安监司分别负责)

  16、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体系。注重安全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资质资格管理,发挥其在安全技术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17、加强大型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检查调研和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加强大型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按照新形势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要求,从明晰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建设行为、实现科学管理和运用、维护资源安全、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安监司负责,政法司、建管司、国家防办等配合)

  18、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水利安全隐患分类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水工金属结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安全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查处、应急管理和教育培训等主要内容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安监司、规计司、综合事业局分别负责)

  19、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为基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梳理归类,建立水利安全类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水利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和补充完善水利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检查等安全生产标准,加快安全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监司、建管司、国科司负责)

  (五)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20、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要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分类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大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应急预案制订和落实情况检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安监司、国家防办、办公厅负责)

  21、完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包括基层单位和关键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水库水闸、在建水利工程、农村水电、淤地坝等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快速反应控制险情,组织抢险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监司牵头,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六)加大宣教力度,建立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22、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结合水利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水利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树立全行业安全生产意识。(安监司牵头,各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23、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施工生产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加强对作业人员岗位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促进全员安全素质的全面提高。(安监司、人事司牵头,各专业主管司局分别负责)

  24、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三类人员”考核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建立试题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加强对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安全培训考核效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监司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实现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把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狠抓贯彻落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逐级分解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重点、步骤和具体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具体实施办法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部。要及时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阶段总结,并做好信息的宣传和报送工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紧密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段、要害部位等的安全防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既要突出安全度汛、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主要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等重点领域和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同时要加强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水利旅游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既要突出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和其他作业场所和部位,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切实把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抓好抓实。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协调联动,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与防汛抗旱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紧密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反映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批评曝光安全管理薄弱,隐患事故突出,督促检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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