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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406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10-07-15
  4. [有效性]

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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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406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外资银行在京机构、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小额贷款机构:

  为贯彻《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第二套住房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在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附件1)申报家庭住房情况。

  贷款人应根据申报情况、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征信查询、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

  三、经借款人申请或授权后,贷款人指定部门每日汇总查询需求,登陆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四、贷款人登陆查询系统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注册并领取钥匙盘。申请时提交系统钥匙盘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保密承诺书等材料(附件2、3、4)。

  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防止借款人隐私泄露。

  五、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人应依法采取包括资产保全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经严格审慎程序进行认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

  2.《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钥匙盘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保密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


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

  本人承诺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中关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授权贷款人可通过交易权属系统进行验证。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借款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钥匙盘申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我行将使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现需要申请  把钥匙盘。钥匙盘使用用户身份信息如下:

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钥匙盘申请表

  其中   的钥匙盘设置为管理员钥匙盘,管理员钥匙盘可以查询所有用户的日志、用户名和密码,并可以设置其他用户的权限。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委托我单位    (身份证号:      )办理申请注册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并领取钥匙盘事宜。

  特此委托。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行为核实并认定借款人家庭是否属购买“二套房”,需使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行须对在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为此我行承诺如下:

  1、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依法对外公开之日止,采取有效措施持有并保护该保密信息的安全和秘密性。

  2、仅将保密信息用于贷款审核的必要范围;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用于上述用途以外任何事项。

  3、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房屋权属信息查询工作,并制定严格的查询规定和明确的工作职责;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保密信息。

  依据法律或政府部门的有效指令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如发现保密信息被用于贷款审核用途以外或被泄露,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违反上述保密承诺的,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和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其他相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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