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09-12-15
  4. [有效性]

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

字号:        

  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为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管理,现就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人力资源市场处、就业促进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协会为成员单位,组成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工作评审组。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组织评审组成员单位实施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资质认定、监督职业介绍补贴审批和补贴资金拨付执行情况;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资格确认、受理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以及公共服务补贴受理审批程序的开发管理等工作;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用人单位为免费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比对工作;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用款计划和拨付工作。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职业中介机构提交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按《办法》要求开展实地检查,并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场地情况。包括经营场所面积、主营业务所占面积等。

  (二)设施配备情况。包括办公设施、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等。

  (三)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年龄、技能、资历等。

  (四)连续三年日常职业介绍服务情况。重点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求职登记台帐、招聘登记台帐、职业指导台帐,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推荐凭证、收费单据等,资料是否齐全。

  《核查报告》应与其他相关认定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组。

  三、职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范要求

  (一)申请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交的“职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报表”应包括职业中介机构报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业务报表。

  (二)申请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在信息化方面应达到如下标准:

  1。具备较好的计算机设备条件、上网条件及工作环境。

  2。具备专职网络管理人员。网络管理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

  (三)经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资格,填写《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资格申报表》(见附件)。

  (四)取得公共就业服务资格、成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的职业中介机构,在系统应用方面应达到如下要求:

  1。按照信息系统求职登记页面各项信息内容的要求,指导求职人员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准确录入。

  2。每年至少上传100家用人单位的有效空岗信息,且岗位数不低于1000个。空岗信息与系统中已有信息重复的,不作为有效信息。上传用人单位信息内容中“单位联系电话、单位联系地址”应如实录入用人单位的电话和地址,不得录为本职业中介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3。每年至少上传500条职业指导信息(包括个人求职指导和用人单位招聘指导、职业信息咨询、职业能力测评等)。

  4。帮助服务对象进行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全部职业介绍服务过程均应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操作完成。

  (五)经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无偿使用系统内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但不得利用系统内信息进行营利活动。经查证存在营利行为的,将予取消网员单位资格。

  (六)经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公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的服务监督电话。

  (七)《办法》所称“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本市促进就业政策涵盖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八)《办法》所称“连续三年”是以职业中介机构申报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材料时间的前一年为基准,倒推三个自然年度来计算。

  (九)经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提交的来京农民工户籍类别证明应为该农民工的户口簿相关复印件(由其所在村委会确认并加盖公章)。

  (十)经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安排,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

  四、具体工作流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资格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