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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3. [发布日期] 2019-10-28
  4. [有效性]

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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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办理文物认定后的争议裁定,依据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裁定工作独立进行,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文物认定争议裁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负责相关受理、裁定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只受理裁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出文物认定意见后出现的争议。

  第六条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受理申请后一般情况下组织两位以上(含两位)鉴定、评估工作人员,负责技术鉴定和评估论证。

  第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裁定应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评定相关标准或规定为依据。

  可移动文物裁定应以“文物进出境标准”为裁定参考依据。

  第八条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1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申请裁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可在市文物局网站下载);

  2、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书面认定意见;

  3、拟申请裁定文物的照片及其简单说明;

  4、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5、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条 收到裁定申请后,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每季度统一组织鉴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论证,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在受理裁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工作,并将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意见告之申请人。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充提供相关文件,有权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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