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为了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现就执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退休、退职待遇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通知》下发前男已超过60周岁、女已超过55周岁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同一年度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各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后,要通过审核网络核对残疾人就业情况,已经就业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同时,还应将申请补贴残疾人的情况提交给区县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确认其当年是否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