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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门人社就发〔2009〕10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09-09-01
  4. [有效性]

门头沟区进一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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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进一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灵活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鼓励我区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门政办发[2009]50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门头沟区进一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门头沟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门头沟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 

  5、门头沟区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1:

  门头沟区进一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实现就业,根据《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门政办发[2009]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本区城镇户口,并在本区居住,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40周岁不满60周岁;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但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补贴1%,个人缴纳0.2%;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补贴6%,个人缴纳1%。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满一个月后,持以下材料向其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存档卡》复印件(一式二份);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一)受理、初审

  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就业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记入管理台帐,对符合条件的,填写《门头沟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门头沟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于每月25前将上述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核准、拨付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社保所接到批复后,通知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批准之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就业状况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所应将报告内容记入管理台帐。社保所每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核查记录。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未按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就业状况超过30日的; 

  2。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3。停止灵活就业的; 

  4。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5。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6。本人户口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 

  7。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8。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八条 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由社保所填写《门头沟区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就业资金的日常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就业资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镇、街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负责追回被骗取的资金。本人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各项区级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低于市级优惠政策标准的,以市级优惠政策为准。市、区两级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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