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人口发〔2009〕20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09-07-16
  4. [有效性]

关于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规定

字号: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京人口发(2009)20号]关于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规定(摘录):

  一、奖励条件:享受奖励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京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以查验婚育证明日期为准)。2、持有户籍地合法生育证明(街道、乡镇以上准予生育证明),在京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3、持有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当年施行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手术的诊断证明书。

  二、奖励标准:每人奖励200元。

  三、奖励费发放程序:1、符合奖励条件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予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奖励登记手续。2、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受奖励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出具奖励通知单。同时将诊断书原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奖励人员通知单一同上报街、乡(镇)计生办审批。3、街、乡(镇)计生办依据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每半年集中发放奖励费。 此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