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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顺政发〔2009〕40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3. [发布日期] 2009-07-02
  4. [有效性]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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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我区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提高我区城乡劳动力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重点,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GDP增长、就业状况及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中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重、现代制造业与生产服务业并重的原则,重点开发现代制造业、空港物流业、文化会展业等领域的就业岗位,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三同时”制度,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发挥其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建设项目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与安置城乡失业人员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运行与提供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均衡发展。

  完善城乡统一的促进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制度,培育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搭建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开展面向全体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和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

  (一)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扶持。

  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在劳动年龄内,享受城乡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3545”人员(女35~49周岁、男45~59周岁城乡劳动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乡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初次来顺义的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

  1.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1)用人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7〕123号)中规定的行业、企业除外,下同)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5项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5项城镇社会保险”),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为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3)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招用人数,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上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最长补贴3年。

  2.大力开发适宜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点的就业岗位。

  本辖区内由财政负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三保”人员(即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优先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通过指定服务组织进行人员招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

  (二)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给予安置奖励。

  鼓励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凡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按招用人数及人员类别给予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劳资部门不同标准的安置奖励金。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我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及计生家庭劳动力,每招用1名奖励500元;

  2.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1名本区城乡劳动力(除1项列举的人员外)奖励400元。

  (三)鼓励用人单位提高招用本区劳动力比例。

  用人单位招用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达到职工总数的70%,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新招用本区劳动力数量给予奖励。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给予用人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300人(含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200人以上(含200人)3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区外用人单位接收录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四)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

  对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按照推荐人员类别和工资标准给予奖励。每推荐1名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奖励200元;每推荐1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二三产业就业奖励300元;每推荐1名城乡劳动力到首都机场或者市级经济开发区就业,且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奖励400元。

  (五)鼓励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1.对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在区内创办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网吧、氧吧、非煤矿山、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星级以下餐饮企业、水泥构件企业,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等除外)并积极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奖励。凡本区城乡劳动力在本区内创办企业,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与吸纳的本区城乡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名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奖励5000元。

  2.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正常还款的,按贷款利息数额和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女年满35岁以上,男年满45岁以上的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发挥就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就业。

  1.对自主创业成功或在用人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明星)给予5000元的奖励。

  2.对从企业中评选出的区级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0元的奖励。

  3.就业明星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标准按照《顺义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顺义区就业再就业先进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顺再就发〔2006〕8号)执行。

  (七)鼓励城乡劳动力跨区域就业。

  北务镇、大孙各庄镇、张镇、木林镇、龙湾屯镇、北石槽镇在机场周边及重点经济功能区就业的劳动力,由镇政府提供就业人员名单,区政府每年统一按季度发给劳动力本人交通卡,提供免费乘车服务,鼓励城乡劳动力跨区域就业。

  (八)健全就业政策扶持体系。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区级政策相配套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优惠政策。形成以市级政策为先导,区级政策为主体,镇、街道办事处政策为补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体系。

  (九)做好本区政策与市级政策的有效衔接。

  城乡劳动力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按市级优惠政策执行,市级补贴较本区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以外的城乡劳动力补贴费用,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三、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

  (一)调动多方力量,整合培训资源,为本区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为核心,为本区城乡劳动力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重在提高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1.明确责任分工。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职业技能培训的协调和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辖区内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并结合需求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接受转移就业培训,组织辖区内企业在职职工接受技能提升培训;各委、办、局、公司负责协调本系统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实施就业、再就业培训工程。以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为核心,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引导企业建立职业技能与工资待遇挂钩机制,鼓励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依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本区城乡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本区城乡劳动力可每年享受一次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3.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二)完善培训补贴与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其培训质量及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奖励。  

  1.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在市级文件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非等级培训每人补贴200元,等级培训每人补贴400元。

  2.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农村劳动力(含未就业的小城镇转居人员),按照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奖励。初级工的转移就业型技能培训,区级每人奖励600元,镇级每人补贴200元;中级工技能培训,区级每人奖励700元,镇级每人补贴200元;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提升型培训,区级每人奖励800元,镇级每人补贴800元。北务镇、大孙各庄镇、张镇、木林镇、龙湾屯镇、北石槽镇补贴部分的50%由区财政支付。

  3.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应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培训协议书,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按照备案人员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奖励。初级工技能培训,区级每人奖励600元,企业每人补贴200元;中级工技能培训,区级每人奖励700元,企业每人补贴200元;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培训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每人奖励600元,企业每人补贴300元。企业补贴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培训高校毕业生,凡培训后实现就业的,由区财政按每人1300元对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5.凡开展劳动预备制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的本区劳动预备制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学年3400元的补贴。

  6.积极组织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3~6个月的岗位见习训练,见习期间享受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区财政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毕业生,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7.区劳动保障局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城乡劳动力培训意愿,对区内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面向全市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招投标。

  8.开展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政策执行。

  (三)规范用人单位用工标准,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1.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力。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力。

  2.对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力,对已招用且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3个月后仍未取得资格证的必须调离原岗位。

  四、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06〕23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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