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财税〔2009〕42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09-03-27
  4. [有效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2009年3月27日  财税[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