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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昌政发〔2006〕16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3. [发布日期] 2008-05-01
  4. [有效性]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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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再就业工作内容,从以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中心向统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转变的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宜人新昌平和建设“三个首选之区”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二)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就业的需要,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围绕上述工作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全区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将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建设与分流安置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坚持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引导和组织本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3.完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形成区、镇(街)二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完善创业政策。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4.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5.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都市型工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6.围绕构建和谐村镇、和谐社区建设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协管等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本区就业困难人员。

  7.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贯彻落实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积极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本区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本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区财政安排100万元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用于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人员,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遇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区政府对自谋职业人员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方面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治环境时,统筹解决好其经营场地问题,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执行。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2款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本条上述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实现就业的,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执行。

  3.各镇(街)应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劳动,可享受专项补助。补助标准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50%确定。今后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适时调整。专项补助由市、区两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予以补助。

  加强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人员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职工劳动合同制度,对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可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享受最长3年期限的营业税等额补助。

  (四)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全区就业工作规划,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就业政策。 

  (五)贯彻落实《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信息交换、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落实失业人员《求职证》核验制度,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度注册。《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可到镇(街)社保所或村(社区)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和就业登记,纳入全区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二)积极推动镇(街)、村(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建设。

  1.加大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投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2.鼓励成立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实体,为本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劳务输出、就业管理以及保险缴纳等配套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3.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就业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岗位和培训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劳务输出及动态跟踪等服务。就业服务站的日常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对各镇(街)开办的劳务派遣就业服务组织,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由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30000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对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劳动力,用人单位每招用1人,在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的基础上,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相应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3.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的培训补贴制度。根据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实际成本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状况,在市支农资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分别为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专项培训资金解决。

  4.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政策范围,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落实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各类学校毕(结)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本区农村劳动力以及来京务工人员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为中高级技能人才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就业服务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估制度,积极引导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化发展。

  (三)进一步整合现有的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劳动力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开发昌平区职业介绍信息网软件系统,推进全区劳动力市场网站建设。以昌平区职业介绍信息网为依托,实现昌平区职业介绍信息网与互联网的链接,开展网上求职、网上招聘,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四)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镇(街)、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施就业援助,落实服务措施,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点帮扶。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有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北京市启动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提高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农村劳动力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核心,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1.继续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提高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2.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优势,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四位一体”的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3.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能力。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高等院校的基础作用,整合技能人才培训资源,加快培养技能人才。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辖区内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在教学、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功能。

  (六)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积极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加强失业调控,做好就业管理服务

  (一)积极引导跨镇域就业,缓解失业率较高地区的就业压力。失业率较高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逐步降低失业率,确保地区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落实失业监测预警制度,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和用人单位需求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分析。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减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企业进行裁员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予以曝光,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行就业服务登记制度。将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是否求职和参加职业指导作为申领的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加大日常管理和服务力度,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认真落实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标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区政府决定将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调整为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加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落实。同时,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有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加强就业政策宣传,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税收政策具体落实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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