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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2. [发文机构]
  3. [发布日期] 2008-04-14
  4. [有效性]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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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为解决本市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较长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但没有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允许超龄人员自愿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超龄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超龄人员档案存放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的,本人可向存档单位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二)超龄人员档案仍在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但在劳动年龄内与原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的,本人可按本办法向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并与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

  (三)超龄人员档案仍在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且由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其相关生活待遇的,本人可按本办法向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四)超龄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应当向接收其书面申请的单位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人才服务机构、超龄人员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到超龄人员书面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进行初审并登记,同时填写《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五、按本办法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书,其中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

  (二)超龄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四)超龄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及档案材料清单。

  六、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连续工龄审定表》以及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各项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的各项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核准意见。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按原申报渠道返回,并由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将核准意见通知超龄人员。

  八、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补缴的,由接收补缴申请的单位通知超龄人员一次性缴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补缴的费用按缴拨渠道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补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后,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还应当按照“差多少月,补多少月”的原则同时进行补缴。

  十、超龄人员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按月计发

  1.基础性养老金按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3.综合性补贴按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49.5元)计发。

  此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超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超龄人员个人账户的继承,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超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此前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十一、超龄人员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

  (一)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超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超龄人员,按照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的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超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并由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整理档案,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超龄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移交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手续。超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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