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经市发展改革委第8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各被列入监审目录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北京市《实施细则》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确保上报的数据报表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注:“*”为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实
施的成本监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