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表彰奖励工作中受奖人员奖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7〕42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财政局,市级机关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为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适应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6〕19号),重新核定了系统表彰奖励项目(核定结果附后)。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的奖金最多不超过2000元,以系统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元。其中,凡是纳入工资规范管理范围的人员,奖金要纳入财政统发。为切实做好受奖人员奖金发放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金预算
各主办单位按照批准立项的表彰名额和奖金标准,于表彰年度的前一年,按部门预算要求的时间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表彰奖励奖金经费预算。
二、核定人员及奖金
表彰奖励工作结束后,表彰奖励主办单位依据与市人事局联合印发的表彰决定,于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填写《市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区县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非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各一式两份,需附Excel格式电子版)并报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由市人事局每年在6月10日或11月10日前统一转市财政局作为分类核拨表彰奖励经费的依据。
三、表彰奖励资金的发放
1、市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将应发奖金分别列入7月份或12月份个人的统发工资中,市人事局分别审批当月工资和奖励资金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工资统发系统分别将工资和奖金划入本人工资帐户。
2、区县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市人事局每年将《区县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转区县人事局,市财政局依据市人事局奖励资金汇总表,在每年6月份或11月份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依据区县人事局审定的奖励数据,将奖金划入本人工资帐户。
3、非统发人员奖金发放。由主办单位依据市人事局核准的《非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纳入主办单位授权支付范围,奖金由各主办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自行核发。
四、表彰奖励资金执行时间
表彰奖励资金的发放办法从编制2008年预算开始实施。
附件:
1.区县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
2.非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
3.市财政统发人员奖金发放名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