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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国税地字〔1989〕122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1989-11-10
  4. [有效性]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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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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