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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国税地字〔1989〕32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1989-04-06
  4. [有效性]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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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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