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5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常态化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2〕8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健全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用耗材挂网范围
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按规定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医用耗材属于本市医用耗材挂网范围。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挂网管理
根据国家组织、省际联盟及本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招采子系统按照集采牵头部门部署安排,集中统一调整中选产品信息及挂网价格。对于增补中选产品、产品信息变更、中选价格调整等采购周期内变更事项,申报企业应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定期办结。
三、进一步完善挂网挂价工作
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外,其他产品实行常态化阳光挂网采购,线上申报、挂网挂价、议价采购。
(一)建立常态化申报办理机制
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申报产品信息、价格信息或已挂网产品变更相关信息,招采子系统集中受理,经公示质疑、核实澄清、结果公布等程序后完成挂网挂价相关工作。原则上企业随时申报,平台统一受理后定期(一般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
1.确定本市挂网限价。对于全国已有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的医用耗材,以省级最低挂网价作为本市挂网限价。纳入集采范围的品类,应按照集采牵头部门制定的非中选产品限价、国家相关部门部署治理后价格等,与省级最低挂网价取低作为挂网限价。
2.强化价格公开透明。招采子系统动态更新本市挂网限价、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结果及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医用耗材类产品价格信息,展示采购价格区间范围,提示本医疗机构具体产品采购价格在全市所处水平,引导采购价格就低趋同。
(三)完善产品休眠与激活功能
招采子系统中连续满1年无网采交易记录的挂网产品自动休眠,连续半年及以上无网采交易记录的挂网产品可由企业自行申报休眠。休眠后挂网产品需由申报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完成激活操作后,恢复挂网采购交易状态。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企业申报挂网责任
申报企业须如实申报产品及价格信息,严禁虚报瞒报。对招采子系统内产品信息持有异议的,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质疑及相关证明材料。已在本市挂网的产品,如在其他省份产生并执行新低挂网价,申报企业应在执行30日内向本市招采子系统申报价格调整。对违反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暂停网采资格、信用评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二)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网上采购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做好招采子系统本院采购目录维护工作,主动开展网上下单订购;对不具备网上订购条件的产品,医疗机构应于到货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补充填报实际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暂无法纳入招采子系统本院采购目录的产品,实际到货后,医疗机构应通过补单功能及时将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予以填报。
相关企业应配合医疗机构做好采购目录维护、订单响应、订单确认等工作。
(三)合规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执行统一的中选价格。医疗机构采购其它医用耗材产品时,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挂网限价、本院历史采购价等要求,以平台提供采购价格区间等信息为重要参考,与相关企业议价确定。医疗机构确需采购无挂网限价产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从临床使用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参照同企业或同功能属性产品价格水平,按程序履行议价采购,并完整留存档案备查。
(四)规范备案采购
遇有急(抢)救、突发事件、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招采子系统未挂网产品或高于挂网限价等采购产品时,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并于采购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备案功能,准确完整填报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必要原因等信息。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备案采购管理,严格把握备案产品使用范围,履行院内决策程序,做好材料归档、系统上传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将不合理备案纳入相关监督考核范围。
(五)确保采购数据真实完整
配送企业应及时回传发货信息,医疗机构应主动完成到货确认,确保网上采购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招采子系统适时将到货确认情况纳入招采子系统监测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