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升高价值专利布局能力和产出质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高价值专利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30日
北京市高价值专利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本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有效提升高价值专利布局能力和产出质量,以高质量知识产权供给引领产业创新发展,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价值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专利或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
(二)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申报单位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国内发明专利为申报期获得授权的高价值专利,并已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4.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国内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水平,结合申报期创新指数得分情况,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8万元。
第五条 扶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布局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
(二)扶持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集成电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2.申报单位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申报期内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应包含不少于15件的高价值专利,且具备技术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保护网络,有效覆盖产业链关键环节。已完成专利产品备案的,予以优先支持。
4.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基于项目在行业内的领先程度、知识产权布局质量以及高价值专利产出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选,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项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
同一申报单位每个申报期最高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70万元。
第六条 扶持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
(二)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融入各类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经营管理各环节与全周期,具备海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2.申报单位已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或纠纷应对机制。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海外专利为申报期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或海牙协定途径获得授权的高价值专利。
4.申报项目涉及的海外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水平,结合申报期创新指数得分情况,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申报期同时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内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八条 资金组织实施包括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项目复审与审议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初步审查意见组织项目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复审意见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拟扶持名单。
(五)项目公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拟扶持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