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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2-14
  6. [发文字号] 〔〕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2-14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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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作用,有效打击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职责范围内的,关于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以及宗教领域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函、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多种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场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8

  传  真:010-89156344

  电子邮箱:12318@whzf.beijing.gov.cn

  网上举报网址:

  https://whsczfzd.beijing.gov.cn/hudong/xinxiang/whzf/sindex/xx-whzf.html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

  邮政编码:100161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举报人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应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为自然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案件为实名举报,且申请人为实名举报人;

  (二)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或重要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

  (三)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且结案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且只奖励一次;

  (二)联名奖励,由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标准;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受理的跨地区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执法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总队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文化市场领域相关工作人员和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或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活动;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执法部门对举报案件作出含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罚款金额的5%至2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结案处理中,涉及收缴非法出版物(或散页)的,按每册0.5元予以奖励,超出1万册的,超出部分以递减形式给予每册0.5-0.3元之间的奖励。

  第十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含有罚款和收缴内容的,以就高原则计算。

  第十一条 单笔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奖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京文执发〔2014〕13号《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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