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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9-07
  6.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26〕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10-16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规范开展确权确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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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农发〔2026〕39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方式,依法保障好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26〕7号),现就本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以下简称延包试点)工作中规范开展确权确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确权确利的内涵

  确权确利是指在明确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不分配具体承包地块,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相应土地的经营权、并将这些土地的经营收益按承包权份额分配给有关农户。确权确利的实质,是将落实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方式,由分配土地调整为分配相应土地的经营收益,是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转变。确权确利与明确农户承包地四至的确权确地具有相同的性质,都实行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制度;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期均为30年。

  确权确利是我市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之一。党中央1987年要求北京郊区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市委、市政府2004年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提出可以采取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确权确股不确地提出明确要求。确权确利符合党中央关于确权确股不确地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并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二、切实领会确权确利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确权确利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利,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不愿确利的农户确利。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确地、延包时仍要求直接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继续采取确地方式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有自主经营土地意愿的农户,要依法依规落实其土地经营权,切实保障其种地需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

  实行确权确利应从各地实际出发,立足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确权确利要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及适度规模经营需求相适应,不搞一刀切。可以全部确地,也可以全部确利,或者确地与确利相结合。

  (三)严格保护确利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依法承包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久不变的基本权利。确权确利旨在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适度规模经营的促进和中介作用,而不是取代或削弱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政策底线,确保相关土地收益归确利农户所有,确保确利农户与确地农户享受平等的土地权益。不能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名,打截留农民承包地权益的主意,更不能借机把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来归大堆。

  三、充分满足确权确利的前提条件

  从严掌握确权确利。实行确权确利的地方,需农村劳动力基本实现转移就业,且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符合以下情况时,方可按程序开展确利。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即采取确权确利(股)方式,未实行确地方式的;二是因自然灾害、征占地等原因,确地到户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因平原造林等原因,土地已经大规模流转,承包地块四至边界已被打乱,难以明确界址的;四是机动地、新增耕地、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不便于分户耕种,或者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分配较为悬殊,延包时农民强烈要求平均享有土地权益,且确地到户存在较大困难的。

  四、严格遵守确权确利的审核程序

  (一)村级申请

  延包试点中涉及确权确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在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延包方案,并提交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延包方案应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延包土地范围、延包人员资格界定标准、延包方式、确利收益分配及调整机制、承包期限、延包各类重点问题及其处置意见等内容。方案经乡镇(街道)党委研究讨论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专门渠道,收集整理农户意见并耐心解答疑问。方案根据公示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再次公示不少于7天。再次公示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成员大会对方案进行讨论表决。延包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填写确权确利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初审

  乡镇(街道)按照市级及本区关于确权确利的工作要求,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确利条件满足情况、农民意见征求情况、民主程序履行情况、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情况、延包人员资格身份认定情况,以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严格把关。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完善。乡镇(街道)初审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级批复

  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央及市级关于延包试点的各项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延包方案进行审核,重点是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审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或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要开展研究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区级审核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可下达批复。

  (四)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接到区级批复后,即可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确权确利方式开展延包试点。要参照市级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与确利的农户签订确利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纳入确利的集体土地面积和位置、相关农户的确利份额、收益标准、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调处等内容。

  五、坚决保障确利农户的土地权益

  (一)加强确利土地的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方向,加强确利土地的经营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努力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确利土地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全市以及各区关于土地利用、流转等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土地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留有机动地,此次延包时整村确利的,应将机动地全部纳入确利土地范围。延包后,本轮承包期内,确利土地因土地征占、自然灾害、复耕复垦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农户确利份额和收益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依法依规确定纳入分配的确利收益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确利土地的经营收益全部发放给确利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流转确利土地的,应以土地流转收益为基准,将与确利土地份额对应的收益全部分配给确利农户。土地经整理后,对外流转的实际面积大于农户确利合同面积之和时,超出面积的流转收益可纳入集体收益统一管理。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的规定,向接转方收取管理费用的,应将管理费用在流转合同中明确,并单独核算,不得与土地流转收益混同或在土地流转收益中列支。村集体自主经营土地的,应加强成本效益核算,以同等条件下本地区土地对外流转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利收益的参照。

  (三)公平合理分配确利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确利收益分配程序,明确分配标准、发放时间等。应结合延包人员资格界定,依法合规确定参与确利收益分配的人口,依法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外嫁女、入赘男、新生人口等群体的确利土地收益。承包期内,可以实行“增人不增利,减人不减利”;也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收益”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定期调整参与确利收益分配的人口,更好地解决人地矛盾。具体分配方式应在延包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加强收益分配监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账目中设置专门科目,将确利收益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并加强对确利土地经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的公示,确保每年的确利收益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户。各区要将确利收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审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截留、扣缴,违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采取确权确利、确权确股方式的,在承包到期前可仍按原方式办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时,凡未采取确权确地的承包方式、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体土地经营权的,都要按本意见的精神予以规范。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应将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确权确利申请表

确权确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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