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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9-08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发〔2026〕1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9-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修改部分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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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发〔2026〕1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水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排〔2016〕142号)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资〔2022〕12号)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京水务发〔2024〕266号)

  将政务服务事项“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水务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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