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8-19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6〕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发布关于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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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6〕7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起,本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634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270元。

  二、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6348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69.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63.48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270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5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2.7元。

  三、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93.68元。

  四、因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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