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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9
  6. [发文字号] 京广发〔2026〕45号〔2026〕4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7-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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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广发〔2026〕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6月29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升公益广告传播能力和服务承载能力,规范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重点项目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北京大视听”品牌建设,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取、突出重点、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及方向

  第三条 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四条 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备公益广告制作能力,申报项目有利于推动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的境内机构及个人;具备公益广告传播能力,对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

  第五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精品创作奖励

  1.奖励范围

  精品创作奖励项目设音频类、视频类、传播机构类共3个类别。

  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思想引领、时代发展、国家战略、文明道德、廉洁文化、社会风尚、文化传承、国际传播、公共服务、民生关切等导向鲜明、创意精良、群众喜爱的音频类、视频类公益广告精品,给予资金奖励,助力公益广告内容创新升级,满足首都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对已完成优秀公益广告媒体展播、推广等活动,达到预期传播效果、有效提升公益广告社会影响力的传播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拓宽公益广告传播渠道。

  2.奖励标准

  音频类、视频类每个类别设特等、一类、二类和三类4个等次。传播机构类每个类别设一类、二类和三类3个等次。

  音频类:特等8万元/部,一类5万元/部,二类3万元/部,三类1万元/部。

  视频类:特等50万元/部,一类30万元/部,二类20万元/部,三类10万元/部。

  传播机构类:一类20万元/家;二类15万元/家;三类10万元/家。

  3.奖励方式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向获得奖励的申报主体拨付奖励资金。

  4.奖励数量

  各类别奖励数量根据年度预算、申报数量、评审结果和资金总额确定。

  (二)项目管理支出

  用于申报项目专业性、技术性审核等第三方服务支出及专家劳务支出。

  第六条 支持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应当围绕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

  第七条 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同方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八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资金奖励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统一纳入“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各级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播出平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使用和播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可对相关作品进行播放和宣传推介。相关作品在使用时,须在海报、片头片尾字幕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广电局重点资助项目”“北京大视听重点公益广告项目”的字样。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

  第十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作为支持资金的管理主体,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中心工作、年度重点任务等,明确支持资金的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评审标准;公开发布支持资金申报通知,按照《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重点项目评审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等工作;负责支持资金的拨付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经履行项目评审程序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评审结果,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履行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鼓励将支持资金用于公益广告事业发展、作品创作、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权追回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申报资格: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存在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存在其他违法或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1月25日施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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