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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30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26〕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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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指导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组织相关参建方开展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工作指南(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指导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查验工作,制定本指南。

  1.2 定义

  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是指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纳入建筑项目绿色专篇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以确认各参建单位是否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建设责任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南开展查验工作。

  1.4 查验工作组织

  建设单位:负责总体组织查验工作,将项目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查验情况”予以注明。格式如下:

  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查验情况。20XX年XX月XX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了查验,查验合格。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就项目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在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予以注明(格式同上)。

  1.5 查验依据

  1.5.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现行标准,详见附件1;

  1.5.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方案等文件;

  1.5.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5.4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洽商文件;

  1.5.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

  1.5.6建筑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绿色专篇;

  1.5.7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约定。

2. 查验内容和要求

  2.1 建筑节能

  2.1.1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T 687)核实施工图、节能计算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等文件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2.1.2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核实是否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2.2 绿色建筑

  2.2.1依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 93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核实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集成表、计算书等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2.2依据《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11/T 1315),核实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检测报告、计算书、应用报告等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3 装配式建筑

  2.3.1依据《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规定,核实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首段验收制度、装配率验收、监理实施细则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3.2依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DB11/ 1003)、《装配式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DB11/ 1310)、《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11/T 1030)、《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核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4 超低能耗建筑

  2.4.1依据土地出让挂牌文件、高标准住宅建设承诺书规定,核实超低能耗建筑实施情况。

  2.4.2依据《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DB11/T 2240)、《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11/T 1665)、《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核实施工图、节能计算书、性能化设计报告等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4.3依据《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11/T 1971)、《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11/T 2377)、《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核实超低能耗建筑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5 可再生能源应用

  2.5.1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T 687)核实施工图、计算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等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5.2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核实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6 绿色建材应用

  2.6.1依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关于规范建筑项目绿色专篇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24〕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11/T 1315)、《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查验项目绿色专篇中承诺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情况。

  2.6.2查验内容包括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分析报告、绿色建材专项台账及相应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的有效检测报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分析报告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要求,绿色建材专项台账参照《关于规范建筑项目绿色专篇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24〕9号)要求。

  2.7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2.7.1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规定以及项目绿色专篇中承诺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比例,核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洽商、图纸会审记录、再生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采购合同及出入库台账、旁站监理方案和旁站记录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7.2建筑垃圾利用分为两种方式:运送至资源化处置场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垃圾现场直接利用。工程产生的渣土和工程泥浆不参与计算。

  (1)运送至资源化处置场进行资源化利用比例(%)=运送至资源化处置场的工程垃圾量÷工程垃圾产生量×100%。其中,“运送至资源化处置场的工程垃圾量”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进场的地磅数量总和。“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根据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第4.1.2条第2款进行计算;

  (2)建筑垃圾现场直接利用比例(%)=1-建筑垃圾运送至处置场比例(%)

  (3)某类再生产品实际利用比例(%)=某类再生产品工程使用量÷同类产品工程进场使用总量×100%。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依据《关于调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的通知》(京建发〔2019〕148号)执行,并将计算结果在附件表格内分类填写。

3. 查验工作流程


查验工作流程

4. 查验结果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方完成查验后,在竣工验收前登录北京市建筑项目绿色专篇信息服务系统,进入查验模块(登录路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登录中心-企业办事-工程建设-北京市建筑项目绿色专篇信息服务系统-项目查验),填报查验相关信息,形成查验表,下载打印签字盖章后回传系统,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查验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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