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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3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6〕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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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6〕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本市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报销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类别(以下简称医保类别)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类别)(附件1、附件2)。

  二、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政策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3号)执行。本通知调整其中9个项目的“价格构成、计价说明”内容(附件3)。

  三、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参保人员无先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如无特殊标注,参保人员需先行负担8%;有特殊标注的,参保人员先行负担按标注比例或规定额度执行。丙类项目及所使用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3号)自2026年7月11日执行。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类别和工伤保险类别表

  2.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3.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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