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1-14
  6. [发文字号] 京民发〔2026〕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6年 第18期(总第942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民发〔2026〕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财政国资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更好成长,根据《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生活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2〕2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儿童:

  1.孤儿、弃婴;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被收养的残疾孤儿;

  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5.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

  6.《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明确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

  二、调整标准

  1.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850元标准发放;

  2.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按照孤儿生活费标准进行保障;

  3.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生活费标准进行保障;

  4.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三、调整时间

  此次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5年7月1日,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给予保障。

  此次调标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