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力支撑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服务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培养使用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应着力解决科技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前沿交叉技术研究。
第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鼓励实体化建设运行。
第四条 坚持系统布局、任务导向、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建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五条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面向产业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
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任务目标导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明确阶段性目标,推进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制约发展的科技难题。
(二)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科研组织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主使用的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与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需求、重点区域结合,建立完善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
(四)营造开放创新生态。深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建设,加强国内科技创新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激发创新活力,提升服务区域能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
(二)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
(三)组织开展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二)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运行条件保障,配备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力量,解决实验室运行有关问题。
(三)承担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执行科学选题机制,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强化任务目标导向,凝练本领域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任务目标和实现路径,加强科研论证,解决实际问题。
(二)集聚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加大引进国内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三)建立并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五)建立并执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分类布局。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立足本市优势学科,在本领域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自然的边界,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北京市基础研究实力。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围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中的重大需求,凝练提出关键科学问题,产出应用原理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解决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应用问题。
(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重点实验室。侧重瞄准重点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前沿交叉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聚焦新兴产业发展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变革性、颠覆性的新兴、跨界、交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前沿技术方向,促进未来前沿产业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建设的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和联合共建单位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
(一)鼓励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不同环节,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加强紧密协作,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鼓励与津冀地区单位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二)支持围绕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科,组建学科交叉融合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强化学术交流,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第十二条 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本市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具有相应的科研组织管理制度,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本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产出过重大创新成果并获得应用,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成果孵化能力。
(二)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学家或科技领军人才担任,具有广阔的科研视野和敏锐的前瞻判断力。集聚高水平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三)在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科研投入能力,能够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五)现有固定人员近3年内无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无其他在惩戒期内的失信情形。
(六)申报实验室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本市亟需攻关的重点任务布局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发布指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提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可以提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建议。
(三)形式审核。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
(四)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形成拟支持名单。
(五)公示名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程序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并签订实验室任务书。个人和组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异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中文名称为“××(研究方向或细分领域)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章 运行与评价
第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科研全时在实验室工作,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主要参与研究实验室发展方向、科研目标、人员配置、科研条件、年度报告和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团队按照主攻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做到专业布局优化、评价激励有力。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担重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固定人员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北京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
第二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做好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布局,产出高质量知识产权,注重科技成果保护、运用、管理。主要利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要求,持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简化成果处置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比例,健全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在京实施转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结合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根据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需求,给予土地、资金、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鼓励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形成扎实的科研作风,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重视科学道德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治理,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主动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鼓励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评价运行管理情况、人才培养和创新效能、科技成果产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新阶段任务目标凝练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其中,科研条件和固定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年度报告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原则不予变更。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共建单位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须由依托单位充分研究论证、审核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如出现重大的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实验室无法正常运行或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等情况,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会同依托单位研究处理,严重者予以撤销。撤销资格的实验室,自撤销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3〕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