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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6-03-01
  5. [成文日期] 2025-12-30
  6. [发文字号] 京城管发〔2025〕4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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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管发〔2025〕43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最新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经2025年12月29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含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遵循“谁作出、谁公示”原则。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修复提示告知书,主动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申请渠道、受理流程等告知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信用修复,消除负面影响。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第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标准,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并确定对应的公示期限。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公示期限。

  第七条 “严重”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依据安全生产、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供热、生活垃圾设施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达到听证标准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依法作出的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工整治等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最长为3年,最短为1年。

  第八条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依据安全生产、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供热、生活垃圾设施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听证标准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除外),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达到听证标准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最长为1年,最短为3个月。

  第九条 “轻微”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除“严重”和“一般”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轻微”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第十条 “严重”和“一般”行政处罚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后,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对“轻微”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依职责做好信用修复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向网站申请撤销或修改公示信息。

  当事人认为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对修复办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有新规定,或者本规定与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和〈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京城管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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