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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5-07-25
  5. [成文日期] 2025-07-24
  6. [发文字号] 京商市建字〔2025〕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7-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34期(总第910期)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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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市建字〔2025〕2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现对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号)(以下简称《项目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项目通知》原支持方向和内容基础上,对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进行以下方向和内容的资金支持。

(一)农产品检疫检测室设施改造、设备购置

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检疫检测室装修改造;购置实验台、通风柜、吊柜、药品柜/试剂柜、仪器台等设施设备。

(二)检疫检测专业检测设施设备

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购置快速检测仪、胶体金读卡仪等农残/兽药快速检测设备;购置光谱检测仪、色谱检测仪等定量检测设备;购置样品浓缩仪、恒温干燥箱等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智慧化提升设施设备

重点支持购置电子秤、电子公示系统(显示屏、后台操作设备)、手持终端(PDA)等智慧化提升设施设备。

二、对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仅购置食品安全设备的,可不受《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号)中“新建项目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升级改造项目的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续经营满3个月;零售市场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申报区域(独立建筑空间)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条款限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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